1.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?

江苏发改委成品油2021—5_江苏省发改委成品油价格调整公告

站在农民角度、收藏三农!农民兄弟们大家好,我是三农老道!2023年一转眼已经来到1月上旬,在最近一段时间,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迎来了一系列的变化。

国家发改委已经正式完成了,新一轮油价调整动作,基层汽、柴油价格在1月3日之后再次迎来新的转变。

对于我们农民来说,相信大家也非常收藏,油价调整的最新消息。

在1月份开始之后,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又有哪些最新变化?现在加油站92、95号汽油,零号柴油最新限价又是多少?我们农民又应该如何看待油价调整的相关趋势?针对这些热点话题,老道就给大家做一个详细汇报,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!

油价突变!又出大事了?加油站92、95号汽油!零号柴油最新限价!

老道说:根据目前国际原油市场形势来看,美国原油、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已经开始呈现阶梯性上扬。

根据我国《成品油价格调整办法》来看,现在基层原油市场迎来持续上涨,国内成品油价格也会受到影响。

按照1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消息来看,从1月3日24时起,国内汽、柴油价格每吨上调幅度分别为250元和240元。

在完成这一次油价调整之后,基层汽、柴油价格预计涨幅将维持在0.19~0.21元每升。

受到油价上涨的影响,我们日常交通出行的成本也会迎来提高。

按照市区百公里油耗7~8L的车型进行换算,平均每行驶100km的费用将增加1.5元左右。

而对于满载50吨的大型物流运输车辆来说,平均每行驶100km,燃油费用将增加8元左右。

由此可见,油价的上调会进一步影响基层物流运输成本,粮食、生猪的调运效率也会迎来一定程度的转变。

根据相关的行研机构的最新分析来看,这一次的国际原油价格之所以会迎来涨价。

主要原因是受到沙特以及俄罗斯等原油出口国,持续推进原油减产,再加上亚洲局部地区的油耗需求开始恢复。

所以这一次的成品油价格调整,已经呈现上涨态势。

对于我们农民来说,在油价迎来上涨的同时,也希望大家能够重点收藏基层粮食、生猪的调运效率。

如果粮食、生猪调运效率有所放缓,局部地区的粮价、猪价或将迎来新一轮震荡。

从长期趋势来看,国内成品油价格要想保持高位上涨,缺乏基础!根据目前的汽、柴油最新报价情况来看,国内汽、柴油最新报价相较于去年同期已经迎来了大幅回落!

下面我们收藏一下当前92、95号汽油、零号柴油最新限价情况。

在1月3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完成之后,加油站92、95号汽油、零号柴油最新限价情况如下:

92号汽油最新限价7.58元每升;

95号汽油最新限价8.07元每升;

零号柴油最新限价7.29元每升;

通过目前的限价情况来看,虽然油价上涨会进一步的影响基层油品的消费支出,但是油价的上涨幅度相对有限。

大家也不要因为成品油价格的上涨,过度焦虑。

国家发改委在此前针对油价上涨过快问题,就做出了明确要求。

一旦油价上涨冲破调控上线区间,国家将不再继续调整油价。

这也再次表明,基层成品油价格不会无止境的上涨。

而且我国的原油储备也在持续增长,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,随着国际原油价格逐步回归合理区间,我国成品油价格也将回归到理性区间。

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,建设农业强国的2023年,老道恳请所有的农民兄弟行动起来,点击文末右下角的在看,一起为国家的成品油价格调整、各项惠农政策点个赞!

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?

新一轮的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在8月21日24时开启,根据发改委发布的消息来看,这将是今年第三次上调油价,以下是具体情况:

根据1.85%的原油变化率预测,汽油每吨涨幅85元,柴油每吨涨幅80元。具体细化到全国各地的涨幅不尽相同,平均每升92号汽油上涨0.07元,每升95号汽油上涨0.07元,每升0号柴油上涨0.07元。按照50升的车油箱容量算,加满一箱要多花3.5元。

本次油价价格上涨原因主要是原油减产、美元贬值。由于疫情蔓延,世界各地的人们出行减少,甚至是停工停产,导致全球对石油的需求萎缩,石油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,因此伊拉克表示将在8、9月增加减产幅度来弥补过度生产。美国仍处于疫情紧急状态,经济萧条,美国国会民主党和共和党在经济救助方面没能给出方案也没有进展,美元指数持续下跌。

根据预测,下一轮油价下调的可能性比较大。下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时间是2020年9月4日24时,近期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势头较弱,因此存在油价降价的可能。但是不可忽略还有很多国家受疫情影响需求较少出现利空的影响,也将有可能价油价持续上涨。

本次油价上涨幅度比较小,对私家车影响不大,但是对货车、航空以及石油消耗比较大的产业来说是重拳一击。私家车们调价前顺路加个油比较实惠,如果因此调价特地开车去加油就不值当了,要理性看待油价调整,不要盲目跟风。一场疫情带来的经济影响非同小可,紧张、粮食紧张的问题不容忽视,无论何时节约、节约粮食才是长久之计。

发改委18日表示,根据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本次汽、柴油价格不作调整,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

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,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,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,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,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。

发改委表示,根据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本次汽、柴油价格不作调整,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,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,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。

石油价格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》(国发[2008]37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、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,成品油指汽油、柴油。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。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,区分为供应价格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。

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。成品油区别情况,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。

(一)汽、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,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、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实行指导价。

(二)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实行定价。

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

第五条 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,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、税金、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。

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(含)时,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、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。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(含)时,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。高于每桶80美元时,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,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。高于每桶130美元(含)时,按照兼顾生产者、消费者利益,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,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,汽、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。

第七条 汽、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。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。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,不作调整,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

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,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,可以暂停、延迟调价,或缩小调价幅度。特殊情形结束后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,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。

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中心城市,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。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非中心城市,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(减)地区间价差确定。

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。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,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。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。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,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。

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、柴油最高批发价格,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,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;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,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。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。

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、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,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。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,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。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,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,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;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,扣除运杂费后,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,并不得强制配送。

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、柴油最高供应价格,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。

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、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,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。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,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,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。

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、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、柴油最高供应价格,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。

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,与铁路、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;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,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。

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,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。

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、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。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。

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汽、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。

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。

第三章 信息发布

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、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,国家储备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以及汽油、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。

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、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。

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、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。

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

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、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信息。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,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。

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、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,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